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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房地产学会。(Beijing Real Estate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房地产管理机关,从事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政策研究工作、金融投资   工作的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家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构成北京房地产行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组   织、开展系统的研究工作和平台服务工作,探索房地产经济的运行规律和规则规范   ,促进北京房地产行业的规范化及其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   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   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   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会基本任务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房地产理论研究与交流合作平台,   推动房地产经济的和谐发展。
具体任务是:
   一、 组织有关学术理论研究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为企业发展提供指导。
   二、 创办学会专业刊物,发表研究成果,宣传北京房地产政策和法规。
   三、 协助房地产企业开展对内、对外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与中介服   务。
   四、 不定期举办有关学术性国际会议。
   五、 建立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的互动合作平台。
   六、 创办房地产专业人才培养教育机构,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 近期工  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 团体会员资格: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登记或经上级主管机关正式批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承担本团体义务,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本会团体会员可在理事会获得1-2名理事席位。理事人选由会员单位确定,报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团体会员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予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团体会员的各项权利由其单位选定的理事代表行使。
  二、 团体会员的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项的义务,积极参予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要体现民主集中原则,须经民主选举或充分酝酿协商。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关,下设常务理事会作为执行机关主持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 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通过重要决议;
  六、 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 其他职责;
  理事会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理事大会的理事有半数以上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理事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是本会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理事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理事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 委任副秘书长,确认理事人选;
  四、 审批团体会员;
  五、 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委任有关负责人选;
  六、 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 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计划;
  八、 召开理事大会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法人为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八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 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财务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九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 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捐赠和有偿服务。
  二、 经费用途主要是办公经费和协会各项事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理事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六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大会通过。
  二、 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向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
  一、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大会通过。
  二、 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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