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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50人论坛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中国房地产50人论坛。英文:China Real Estate 50 Forum,简称CRE50F。
第二条  本组织性质:是由房地产行业管理机构、社会团体,承担房地产行业教学、研究任务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家居建材、广告媒介、宣传媒体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专家、学者、企业家及行业相关知名人士自愿共同发起成立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房地产学会。全国政协副主席厉无畏担任主席团主席,并为中国房地产50人论坛题词“搭建地产智库平台,助推行业健康发展”,主席团由巴曙松、曹远征、陈东琪、陈国强、董藩、樊纲、郭宝平、哈继铭、胡存智、贾康、龙永图、水皮、汤敏、杨慎、郑新立等50位我国经济界、金融界、地产界及住建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权威专家学者及官员组成。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经济理论、房地产管理科学和房地产发展方向等为主要内容的为中国房地产全产业链提供全面服务的全国性非营利智库平台。
第三条  本组织宗旨:团结房地产全产业链一流专家、企业家,凝聚各方智慧,打造中国房地产首席智库。为行业、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房地产业科学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组织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产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和推动会员对我国房地产理论和实践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提供咨询服务。
(三)举办各种形式和各种类型的房地产会议,组织和推广交流房地产行业先进经验,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四)组织协助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培训房地产专业人才,提高房地产队伍素质。
(五)组织开展国际间的房地产行业交流活动。
(六)编辑出版有关房地产书籍、资料。
(七)组织房地产专家、学者开展专题研究,对房地产现代化设施和建设项目进行咨询服务。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组织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别吸收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全产业链企业为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和房地产全产业链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为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通知组织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组织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三)单位在房地产理论研究上有一定实力或影响,个人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对房地产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四)组织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入会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本组织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由本组织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组织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组织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组织,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秘书处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的,并经组织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组织主席团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三)讨论决定本组织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组织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团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成员及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通过名誉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组织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对主席团负责。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主席团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本组织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行业50人论坛。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的主席团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成员及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组织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团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主席团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主席团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主席团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会员单位捐赠及社会捐赠;
(四)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或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遇有特殊情况,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需召开主席团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组织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终止前,须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的主席团。